|
活人行走条例
鉴于凡是正常之活人都走行走之功能,而行走都可能给他人安全带来威胁,参照《汽车、摩托车、自行车驾驶证管理条例》,特制定活人行走条例。
第一章
资格认证
第一条
凡本国3-70岁人员需办理行走执照,特殊情况可提前到一周岁。
第二条 所有适龄人员,需在行走管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行走办)指定的培训学校学习三个月,经理论考试和试走合格后,方可上路行走,由行走办核发全国统一版本的行走执照。
第三条 行走证号码与身份证号相同,并在号码前标注XZ(行走)字样。
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予办理行走执照,已办理或申请办理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况者,均取消行走资格:
1、不在规定年龄范围的;
2、因患小儿麻痹症、半身不遂、偏瘫、截肢等情形导致不能正常行走的;
3、行走姿势不正确或违反行走规则的。
第五条
对身体极强壮、健步如飞的人员需办理特种行走证。
第二章
行走规则
第六条
凡取得行走执照、并在本国领土行走的人员需遵守以下规则:
1、不得逆向行走、倒退行走、爬行和横行霸道;
2、不得闯红灯和横穿非人行横道的马路;
3、保持正确的行走姿势,不得乱踢乱碰、东张西望、看俊男靓女;
4、保持适当的行走速度,以行走办在路边设置的限速标记为准;
5、不得使用溜冰鞋、滑板等危险性工具上路;
6、非恋人、夫妻不得携手同行。
第七条
行走人员在境内须按规定缴纳过路过桥费,收费标准由行走办统一制定。
第八条
行走人员按时缴纳养路费、行走附加费、保险费及行走办规定的其它费用。
第三章
证照年审
第九条
行走执照每年年审一次,特种行走证每半年年审一次。
第十条
年审时,需提前三个月领取证照年审表,持行走办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,加盖当地居委会公章后,到当地行走管理机构提交申请。
第十一条 当地行走管理机构设行走检测器(类似于跑步机),用于检测行走情况。
第四章
罚则
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章的,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、扣分、吊销执照、刑事拘留等处理。
第十三条 对取得行走执照的人员,实行扣分制,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,每年24分,当年有效。如当年扣完24分,即取消行走执照。
第十四条 吊销执照的,不得继续行走,由行走办派车送回当事人居住地,指定监护人看管,并同时接受培训,重新考取行走执照后方可继续上路行走。
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为行走办。
第十六条 与本条例相关的其它补充细则,经行走办批准后与本条例具备同等效力。
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二○五○年四月一日起执行。
|